雲林縣警察局

法令依據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聲明 -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壹、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7條之1規定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2.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3.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4. 第四十二條。
  5.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6.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7.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8. 第四十七條。
  9.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10. 第四十九條。
  11. 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12. 第五十四條。
  13.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14. 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15.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16.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第20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 第21條規定-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 第22條規定-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 第23條規定- 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此但書已刪除,檢舉人應具名檢舉)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第24條規定-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貳、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照片或影片應有明確時間浮水印(年月日時分),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如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地點背景及違反之標線或標誌,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影像應拍攝有足以辨識違規地點之背景,車牌不得有模糊或解析度不足情況,經沖洗後之照片,其車牌號碼需能用肉眼清楚辨識,以資檢附違規行為人佐證違規事實。

(六)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闖紅燈、違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宜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並提供違規前、中、後行車狀態之影像,俾免爭議。

(七)若違規停車,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並請檢附足以佐證車輛已停放超過三分鐘以確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以利具體佐證違規事實。若檢附之影像未超過三分鐘,將視檢附資料狀況,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免予舉發或不予舉發。

(八)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九)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倘不符上述規定,本局即不予舉發。

 

  • 備註: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雲林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5)5338502,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三)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檢舉後請勿在本縣其他處檢舉,以避免重複檢舉情形發生,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本局民意廣場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